(2015)湖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三门峡日报社广告有限公司与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日报社广告有限公司,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三门峡日报社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长青。委托代理人屈海涛。被告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珩。委托代理人王锴。原告三门峡日报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报社广告公司)与被告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报社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屈海涛,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日报社广告公司诉称:2011年以来,原告根据和被告的协议,在《三门峡日报》给被告作汽车销售方面的广告,至2014年7月31日,除了已经支付的广告费外,被告仍拖欠原告广告费851916元,包括2011年4月至6月份的广告费107000元及2014年7月31日之间的广告费744916元。经原告数十次追讨,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拖。被告也多次承诺很快付款,但都是空头支票。由于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广告费851916元及未及时付款的银行利息49077元,共计90099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辩称:1、被告认可拖欠原告广告费的事实;2、关于原告的诉请,被告有部分不认可,其中广告费剩余欠款并没有原告所述那么多,另外原告主张的银行利息计算方式及计算依据被告并不清楚,在随后的举证阶段予以明确。经审理查明:瑞通汽车销售公司经营东风悦达起亚等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和机动车维修。2011年以来,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同三门峡日报社广告部达成广告合同协议(口头),由三门峡日报社广告部为瑞通汽车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汽车销售业务进行广告业务宣传或者在汽车专版做广告。2014年9月23日,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向三门峡日报社出具汽车版广告费还款协议说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对于我公司拖欠汽车版广告费一事表示深感歉意。自我公司与三门峡日报社友好合作以来,截至2014年7月31日,广告费欠款共计744916元(大写柒拾肆万肆仟玖佰壹拾陆元整),现关于该欠款的清偿问题作出如下说明:1.自还款协议说明书签订日起至月底前向三门峡日报社支付10万元;2.其余欠款按照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4万元,年底支付10万元,还清其余欠款为止;3.如三门峡日报社同意,我公司愿以车辆抵还欠款,抵款车辆可享受当季最低销售价格和公司的最高优惠政策(东风悦达起亚、长安马自达、上汽荣威MG、郑州日产)。4.我公司专业维修团队愿意以市场同等价格为三门峡日报社车辆进行维修服务,维修费用可用广告费抵扣。”经手人潘昊彬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公章。还款协议书出具后,瑞通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付款。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间,三门峡日报社在三门峡日报、西部晨风的时事、广告、经济生活、财金、时尚等版面为瑞通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并向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开具了项目为广告费和宣传费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总金额合计为107000元(其中五张发票应瑞通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发票抬头填写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另查明:2015年2月1日,三门峡日报社研究决定,成立三门峡日报社广告有限公司。原三门峡日报社广告部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三门峡日报社广告有限公司全权承担。2015年2月6日,三门峡日报社广告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2015年2月12日,三门峡日报社印发三报字(2015)4号文件至各部室(科)、中心、厂。又查明:2012年7月6至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三年(含三年)同期贷款利率为6.15%;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一年—五年(含五年)同期贷款利率为6%;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一年—五年(含五年)同期贷款利率为5.75%;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一年—五年(含五年)同期贷款利率为5.50%;2015年6月28日至今,一年—五年(含五年)同期贷款利率为5.25%。本院认为:三门峡日报社同瑞通汽车销售公司达成的广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三门峡日报社按约定为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专版及其他版面上进行了广告宣传,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广告宣传费用。三门峡日报社成立日报社广告公司,并将三门峡日报社广告部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转移给原告日报社广告公司,因此,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向原告日报社广告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关于汽车版广告费,有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向三门峡日报社出具的还款协议说明书予以证实,欠款数额为744916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广告费107000元,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包含在其向三门峡日报社出具的还款协议说明书确定的数额之内,原告为此提交了三门峡日报、西部晨风报纸及税务发票,证实107000元的广告费用不同于还款协议说明书所结算的汽车版广告费,故对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偿还原告日报社广告公司广告宣传费用应为851916元。因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日报社广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结合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支付的广告费数额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原告日报社广告公司要求被告瑞通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未及时付款的银行利息4907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三门峡日报社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851916元、利息损失49077元,合计900993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80元;由被告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刘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