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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磊与解保亮、杜金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解保亮,杜金法,曹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779号原告王磊,教师。委托代理人韩召中,邳州市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保亮,个体户。被告杜金法,教师。被告曹海军,教师。原告王磊诉被告解保亮、杜金法、曹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召中,被告杜金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保亮、曹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磊诉称,2011年4月6日,被告解保亮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由被告杜金法、曹海军提供连带担保,并保证借款到期后四年内有效,被告及担保人自借款到期后至2013年9月14日共还款七次,没有还清,至今尚欠本金128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800元和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杜金法答辩称,借款和担保是事实,借款后我没偿还过借款,解保亮还过钱,具体数额不清楚。被告解保亮、曹海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被告解保亮向原告借款5万元,由被告杜金法、曹海军签字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双方约定借款数额为5万元,用期为3个月,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6日,违约责任为“如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按照每逾期一天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300元”。担保范围为借款人的本息、违约金等,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四年,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借据上有被告解保亮、杜金法、曹海军的签名和指印。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解保亮于2011年8月14日支付利息3000元,于2011年10月31日支付利息3000元,于2012年1月8日支付利息3000元,于2013年1月26日支付利息1000元,于2013年2月1日支付利息3000元,于2013年2月7日还本付息3万元,于2013年9月14日还本付息16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未偿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除违约金约定过高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被告解保亮于2011年8月14日、2011年10月31日、2012年1月8日、2013年1月26日、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7日、2013年9月14日向原告偿还的借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6.1%)四倍重新核算违约金,多出部分应折抵本金。具体为:2011年8月14日向原告偿还的3000元,扣除违约金折抵本金剩余借款本金为48288元;2011年10月31日偿还的3000元,扣除违约金折抵本金剩余借款本金为47808元;2012年1月8日偿还的3000元,扣除违约金折抵本金剩余借款本金为47011元;2013年1月26日、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7日合计偿还的34000元,扣除违约金折抵本金剩余借款本金为25597元;被告于2013年9月14日偿还的借款16000元,扣除违约金折抵本金剩余借款本金为13379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的为准。原告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应为对违约金的主张,本院按核算后的本金及期限予以支持。被告杜金法、曹海军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意思表示真实,且在担保期限内,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解保亮、曹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应当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保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磊借款本金13379元及违约金(以13379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二、被告杜金法、曹海军对被告解保亮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解保亮、杜金法、曹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