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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长兴小浦铸钢有限公司与上海力达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小浦铸钢有限公司,上海力达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长兴小浦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上海力达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小浦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3元减半收取4,2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