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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梁平仔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梁平仔,陈志佳,陈志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负责人:叶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湛霞,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英贤,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平仔,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映波,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艺,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陈志佳,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陈志锦,住址同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梁平仔达成和解协议,其只需要再向梁平仔赔偿220000元,梁平仔收到该赔偿款后不再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按照原审判决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其行使权利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2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四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黄丽娴程琛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