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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森与被申请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子健、常德盛融汇鸿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379号申请人李森。被申请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健。被申请人刘子健。被申请人常德盛融汇鸿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一平。申请人李森与被申请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子健、常德盛融汇鸿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森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偿还申请人借款债务的担保物—现以李国刚名义买受的常德市盛唐四月天房地产项目的2-02幢201号商业用房门面(合同备案号221870)。申请人李森以其所有的位武陵区南坪岗紫菱东路首创名苑二期11幢504号房屋、担保人史亚莉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滨湖名苑D栋6幢205号房屋(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807**号)、担保人李兰蕊以其所有的位于中德时代广场4幢603号房(备案号为200407号)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常德市盛唐四月天房地项目的2-02幢201号商业用房门面(合同备案号221870);二、查封申请人李森所有的位武陵区南坪岗紫菱东路首创名苑二期11幢504号房屋、三、查封担保人史亚莉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滨湖名苑D栋6幢205号房屋(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807**号);四、查封担保人李兰蕊所有的位于中德时代广场4幢603号房(备案号为200407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