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群碧与戚俊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碧,戚俊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01号原告:张群碧,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胡浩生,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俊田,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宋咏,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碧诉被告戚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碧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群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群碧负担。审判员 高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