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荣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荣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01号罪犯林荣生,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石狮市人。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作出(1997)泉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荣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1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荣生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月因私藏管控物品扣1分,3月因违反其他生活规范行为扣1分,8月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小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荣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