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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陕西海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陕西海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西闸口集企楼3楼9号。法定代表人谢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全林,陕西海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四段路10号。法定代表人温浩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陕西海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王得志人民陪审员  孙育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敬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