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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伟与周大飞、马鞍山市良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23号原告:徐伟,男。被告:周大飞,男。被告:马鞍山市良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思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新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诉被告周大飞、马鞍山市良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伟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