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魏永平与被申请人酒泉新铭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永平,男,生于1971年11月1日,汉族,甘肃省瓜州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瓜州县腰站子乡腰站子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酒泉新铭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方大厦B座3楼c室。法定代表人周阳科,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魏永平因与被申请人酒泉新铭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二终字第16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永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