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初字第006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5月21日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熟市虞山镇常福路毛家桥出发,行驶至谢桥大街三角墩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套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熟市虞山镇常福路毛家桥出发,行驶至谢桥大街三角墩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于2015年6月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决定罚款4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马某、赵某的证言笔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被告人陈某当庭对自己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