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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明权诉被告李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权,李小兵,彭绍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邓明权,男,生于1978年2月9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尹家乡大垭口村***号。委托代理人邓文双,四川省阆中市千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兵,男,生于1993年4月20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尹家乡大垭口村***号。被告彭绍钦,男,生于1978年6月28日,汉族,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尹家乡街道。委托代理人邓塬,巴中市恩阳区花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闫柘霖,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明权诉被告李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彭绍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明权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其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明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邓明权承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福一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畅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