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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某与缪某同居关系纠纷、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德林,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群,江苏扶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缪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兵人民陪审员  缪剑英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诗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