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相娇与宋玉敏、方文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娇,宋玉敏,方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23号原告刘相娇。被告宋玉敏。被告方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娇与被告宋玉敏、方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