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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相娇与宋玉敏、方文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娇,宋玉敏,方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23号原告刘相娇。被告宋玉敏。被告方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娇与被告宋玉敏、方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