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邓伙文与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伙文,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邓伙文。被告: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经营者:屈桂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伙文诉被告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双木货运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伙文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伙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伙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9元,由原告邓伙文负担。审判员 虞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宗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