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付铁军,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春杰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原告、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几个月被告就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其徒刑3年。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被告出来不曾找事做。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过半年,原、被告感情无法缓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4日送达了判决书。在无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判决书生效后未满六个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现法院已受理,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肖春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明慧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