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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福群与被告刘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群,刘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432-2号原告徐福群,男,生于1970年8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书兰,女,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系原告徐福群之妻。被告刘明华,女,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已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43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刘明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36**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刘明华缴纳保证金两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明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3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