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赵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亢 晓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