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国海与叶华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国海,叶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530-3号申请执行人蒋国海。被执行人叶华忠。申请执行人蒋国海与被执行人叶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国海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66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叶华忠的退休工资。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12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5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