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假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巨鹏犯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巨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假字第50号罪犯赵巨鹏,又名赵鹏程,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土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巨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5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赵巨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赵巨鹏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巨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户籍证明、生活来源证明、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假释征求意见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预测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巨鹏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九个月十一天,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巨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