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海福机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亿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恒亿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青岛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韩洪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国旭,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玉春,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恒亿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福机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亿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福机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