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巧芳财产损失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赵巧芳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陶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巧芳,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军,男,汉族,1970年01月27日出生,系赵巧芳丈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巧芳保险纠纷一案,赵巧芳于2014年8月14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185170元。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932号判决,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二宁,被上诉人赵巧芳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苟 珊审 判 员 秦 宇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若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