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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20号原告:罗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象州县,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25。被告:范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剑阁县,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739。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逾期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