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兴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俭林、胡晓燕、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兴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俭林,胡晓燕,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54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李雪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荣权,经理。被告孙俭林,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告胡晓燕,住址同孙俭林。被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俭林、胡晓燕、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20.00元,减半收取771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