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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那坡县那坡饭店与史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坡县那坡饭店,史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那坡县那坡饭店,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法定代表人:黄振伟,系该饭店总经理。被告:史某,现在山东省阳谷县公路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那坡县那坡饭店诉被告史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坡县那坡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业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隆东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