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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娇与陈小兰、刘林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娇,陈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蒋娇,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1日。被执行人陈小兰,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24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小兰所有的存于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天桥支行622848287895498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