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南法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杜桂元与马乾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桂元,马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南法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杜桂元,男。被执行人:马乾玉,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县人民法院(2000)南经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乾玉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乾玉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03年2月26日中止执行。现在申请执行人杜桂元申请恢复执行,查明马乾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乾玉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