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韦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68号原告:韦某,女,壮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查世健,怀宁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韦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李逢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