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第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白某甲、白某乙与邵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第1187-1号原告白某甲。原告白某乙。被告邵某。原告白某甲、白某乙诉被告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白某乙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邵某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白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邵某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