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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第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白某甲、白某乙与邵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第1187-1号原告白某甲。原告白某乙。被告邵某。原告白某甲、白某乙诉被告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白某乙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邵某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白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邵某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