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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智金山与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金山,徐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智金山,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徐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智金山与被告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智金山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智金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智金山负担。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