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智金山与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金山,徐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智金山,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徐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智金山与被告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智金山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智金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智金山负担。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