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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巧云与陈小平、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平。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军。上述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巧云。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小平、赵永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小平、赵永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小平、赵永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小平、赵永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陈小平、赵永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庆龙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