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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晏玉亮与龚世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玉亮,龚世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晏玉亮,男。被告龚世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玉亮与被告龚世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玉亮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玉亮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玉亮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晏玉亮负担。审判员  周瑞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