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林彬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余立达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人民陪审员 朱锦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