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树登与朱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登,朱惠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56号原告:陈树登,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陈峰、刘文敏,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朱惠明,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登诉被告朱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登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60元,由原告陈树登负担。审 判 长  林惠卿人民陪审员  郭燕贞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晓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