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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慕泽凤,王某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慕某某,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刘净,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慕泽凤、王海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日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小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