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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涛涛商店诉被告西安市第二保育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涛涛商店,西安市第二保育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涛涛商店。经营者:冯书堂,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武涛(冯书唐之子),男。被告:西安市第二保育院。法定代表人:左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涛涛商店诉被告西安市第二保育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涛涛商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涛涛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涛涛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涛涛商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旭侠审 判 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翁安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