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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邹庐林与刘良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庐林,刘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邹庐林。被执行人刘良花。申请执行人邹庐林与被执行人刘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庐林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刘良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房产登记记录,无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杜孟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益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