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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永军与陈艳、韩业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军,陈艳,韩业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405号原告朱永军,职员。被告陈艳。被告韩业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军与被告陈艳、韩业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军于2015年7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朱永军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