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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072号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089355-6。法定代表人:郭德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幸福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6954917-3。法定代表人:曹有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19666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