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永杰与吉林省五月花娱乐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杰,吉林省五月花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赵永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方麒贺,系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五月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清华路448号。法定代表人任祖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大明,系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杰诉被告吉林省五月花娱乐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杰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从涉争车库中搬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赵永杰负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