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利明与刘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明,刘文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048号原告张利明,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刘文平,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明诉被告刘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