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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平正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平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584号罪犯周平正,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鄂下陆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平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周平正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蔡甸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周平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平正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二次季度表扬,但原判并处罚金5000元分文未缴。该犯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实其无能力履行财产刑。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蔡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平正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但因罪犯周平正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来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故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平正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剑清审判员  刘汉涛审判员  甄 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敏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