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朱民初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二组与被告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民委员会、陈立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二组,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民委员会,陈立明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2707号原告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二组负责人武久海诉讼代表人梁国义诉讼代表人任兴志诉讼代表人武久才诉讼代表人张国学诉讼代表人武久奎被告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泽山被告陈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二组与被告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民委员会、陈立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英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