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振民与安阳市海兴塑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民,安阳市海兴塑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张振民,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素阁,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海兴塑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有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东方,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诉被告安阳市海兴塑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海兴塑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61.5元,由原告张振民负担。审 判 长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