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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冯跃林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跃林,金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冯跃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4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金志刚,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3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冯跃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志刚给付钢管、扣件租金18230.00元、利息1308.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志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贤平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