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田某某,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原、被告确已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田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