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执字第0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程龙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程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无执字第00239-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胡兴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龙文,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2010)无执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程龙文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F-12幢1806室房产一套,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程龙文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F-12幢1806室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