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倪飞与刘鲁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飞,刘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倪飞。被执行人刘鲁东。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舟普执民字第24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鲁东银行存款44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刘鲁东主动向本院提交银行信用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鲁东银行存款4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汤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