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友源与被执行人陈广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源,陈广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胡友源,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7404126855,土家族,居民,住所地张家界慈利县三官寺乡丰坪村11组。委托代理人杨永进,系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广大,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811220359X,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马合口白族乡马合口村新建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友源与被执行人陈广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0.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广大现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友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广大现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胡友源也愿意等被执行人陈广大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