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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利明与杨汶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明,杨汶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陈利明。被执行人杨汶淦。本院在执行陈利明与杨汶淦(2015)金浦执民字第24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汶淦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0190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天行